錦繡未央原著小說,錦繡未央與原著的關系(小說《身歷六帝寵不衰》與《錦繡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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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錦繡未央”系列案里第一個出判決的。
背景
原告沈文文以“追月逐花”為筆名創作小說《身歷六帝寵不衰》。該書以隋煬帝楊廣的蕭皇后為主角,結合《隋唐演義》《隋書》等歷史描述進行創作,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藝出版社出版。
被告周靜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間以“秦簡”為筆名創作了小說《庶女有毒》(后改名為《錦繡未央》),該書為無明確歷史背景、描寫古代生活的架空穿越小說,2012年開始在“瀟湘書院”等網站連載,2013年7月、2013年12月由江蘇文藝出版社分冊出版。法院審查后認為圖書《錦繡未央》在網絡版基礎上略有刪節,但內容基本一致,屬于同一作品。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許可抄襲其作品中的580句語句(可歸為127處)、2處情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9.4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65萬元。
原告認為這些抄襲的文字雖然分散于《錦繡未央》一書的不同段落,但無論在語句表達、人物塑造、情節結構、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其中,語句部分涉及字數約2.7萬字,情節部分具體包括人物設置、故事結構、表達的核心內容、相同或相似的語句4個方面;原告認可其主張的抄襲語句之中,已包括了抄襲情節中的所有相同或相似語句。被告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理由如下:
原告主張的語句抄襲中,有11句屬于在先創作的其他小說已發表過的內容;其他語句大多為慣常表達,并非原告獨創;部分語句與原告作品不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原告主張的情節抄襲為公知領域題材和慣常寫法,并非原告獨創,且情節并不相似除此之外,被告還主張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是《身歷六帝寵不衰》的作者,原告無權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根據該書署名情況及作者介紹,結合作者出版其他時載明“追月逐花,真名沈文文”的事實,可以確定原告為《身》的作者,享有對《身》的著作權。被告雖否認原告享有《身》的著作權,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證據,故對其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支持。被告在這一系列案件中都提出同類抗辯意見,但均未獲法院支持。
法院進行審查時,首先要判斷原告主張的內容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然后在“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指引下進行侵權比對。
關于語句抄襲
語句是由字、詞語或短語等組成的、用于闡述作者思想的表達方式,是文學創作的基石。對于“語句”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及侵權判斷方法,法院分析如下:
能夠體現作者個性化創作的獨特修辭、細節描寫,刻畫人物或描述情節的具體語句,均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體表達;但公有領域內容不應被一個作者壟斷,因為文學創作往往離不開對前人智慧的學習和借鑒,不同作品中出現相同的成語典故、常見的修辭手法、語法句式及日常一般用語等內容并不鮮見。對于相同或相似的語句是否侵權,判斷時不應將句子甚至短語或字詞進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對比,應結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數量,考慮上下文的銜接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具體到本案,判定原告主張的127處語句侵權中有116處成立,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均使用了獨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體表達。例如,第14處第66句,《錦繡未央》為“眾人嚇得鴉雀無聲,李長樂則像被人兜頭澆了一瓢涼水,臉’刷’的一下綠了。”《身》為“大家嚇得鴉雀無聲。XX則像被人兜頭澆了一瓢涼水,臉‘刷’的一下綠了。”
又如,第31處《錦繡未央》為“各式各樣的貨物在燈火闌珊之中各顯其美。……轉頭看那闌珊的燈火,就像模糊夜空中的五彩繁星,恍然又如過了一個輪回。”《身》為“各式各樣的貨物在燈火闌珊之中各顯其美,她轉頭看那闌珊的燈火,就像夜空中的五彩繁星,恍然又如過了一個輪回。”
再如第66處,《錦繡未央》為“遠遠看去,她的半張面孔在微光下閃出淡淡的光彩,寶石和烏黑的云鬢配在一起,就像是迷離春夜中那讓人遙想的月亮。”《身》則為“那是用上好的彩絹制成,在微光下都能閃出淡淡的光彩,和珍珠、水晶以及烏黑的云鬢搭配在一起,就像是迷離春夜中那朦朧的月色”。
二是均采用相同或類似的細節描寫來刻畫人物或事物。如第49處,《錦繡未央》為“然而等她回過頭來,只見平日里那軒昂跋扈的氣勢已經徹底不見,原本顯得高高的顴骨此時更見瘦削,雙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身》為“但等他回過頭來的時候,還是嚇了一跳。只見他平日里那軒昂跋扈的氣勢已經徹底不見,原本刀削般的面孔此時更見瘦削,雙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
又如第52處,兩書均采用同樣的描寫“收集早晨的清露,集在一起仔細地挑去雜質,用來烹茶;收集百花的花粉,做出最珍貴的香粉,用來搽臉;把最紅最鮮的花瓣和從花蕊中新取來的花蜜混在一起搗爛,按著千年古方加上各色養顏的材料七蒸七淘,取出精華來做成胭脂。”
三是均采用大量常用語言的相似組合。有些語句中的某些單獨句子,孤立看可能屬于文學作品的常用表達,但這些句子的組合如果在整體上能夠體現作者的獨特構思,則這些句子組成的語句在整體上仍具有獨創性。如第3處第9-12句,《身》為“蕭美兒走到河邊,蹲下來,用棒槌用力地捶打著衣服。棒槌砸著衣服發出噗噗的聲音,臟水不斷地噴到她的衣服上和臉上。幾個洗衣服的仆婦發現了她,她們用眼角瞥著蕭美兒,訕笑著議論開了,唧唧喳喳地像一群麻雀。’你看你看,那個公主又來洗衣服了呢。’‘好可憐啊,你看她穿的,還不如我們呢。’‘她真的是公主嗎?怎么沒見有哪個皇親來見她啊’”。在上述語句中,若孤立地看待“走到河邊,蹲下來”“你看你看,那個千金小姐又來洗衣服了呢”“好可憐啊,你看她穿的,還不如我們呢”等句子,其屬于常用表達,但這些句子組合形成的上述語句,從整體上看仍具有獨創性。《錦繡未央》中使用了與《身》相同或相似的這種大量常用語言的組合,與《身》的相關語句構成實質性相似。
例如第3處第9-12句,《錦繡未央》則為“李未央走到河邊,蹲下來用力地用棒槌捶打著衣服。棒槌砸著衣服發出“噗噗”的聲音,臟水不斷地噴到她的衣服上和臉上,幾個洗衣服的女孩子發現了她,互相用胳膊捅了捅,隨后用眼角瞥著她,訕笑著議論開了,嘰嘰喳喳地像一群麻雀。‘你看你看,那個千金小姐又來洗衣服了呢。’‘好可憐啊,你看她穿的,還不如我們呢’‘她真的是丞相千金么?怎么沒見有哪個大官來見她啊’”。
關于情節抄襲
“情節”是指作品中表現人物活動及其由此產生的事件的發展過程,其往往由一系列展示人物性格、表現人物關系的具體事件構成。對于“情節”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及侵權判斷方法,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單純描述性的語句有可能無法構成情節的最小單位,其無法展現故事情節的推進過程,但可以作為語句進行著作權保護;
其次,情節的展現無法離開具體語句的描述,具體情節和語句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但情節相似與語句相似的關系并非完全對應,具體來說:
相同語句的不同組合也可能描述出不同的情節;反之,一定情況下即使兩作品使用的語句均不相同,如若在人物設置、人物關系、細節對比、情節過程安排等方面一致,也可能構成相同或相似的情節。第三,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表達而非思想,在作品中使用的特定場景、有限表達、常見元素源于公有領域的內容,不應被一個作者所壟斷,但過濾兩書不相同的部分后最終呈現的情節,如果在人物設置及關系、故事前后銜接、具體細節設計基本一致,則兩情節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具體到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在《錦繡未央》中采用了與原告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背景設置、出場安排、矛盾沖突和具體的情節設計,二者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首先判定原告主張的兩處情節從上下文銜接來看實為一處,即“二月出生、寄養鄉下”;該情節描寫了孝明帝之女因二月出生被寄養鄉下。在都城外的鄉下的一處破敗的陋宅里,大門緩緩推開,一個約莫十二歲的女孩端著木盆走出來,盆里放滿臟衣服。女孩衣著粗陋,但長得秀氣靈動,她就是被丟棄的公主蕭美兒。蕭美兒走到河邊洗衣,洗衣服的仆婦出言譏諷她,“公主當得還不如我們呢”。蕭美兒小時候曾幻想回到皇宮,但幻想只是徒增憤懣。衣服洗好了,蕭美兒拿著木盆往回走,在家門口遇到皇帝接她回皇宮。
然后經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判斷二者在人物設置及關系、故事前后銜接以及具體細節設計上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錦繡未央》的相關情節描寫了丞相之女李未央因二月出生被棄養在鄉下的周家。周家的破院子里,大門緩緩開了,一個約莫十二歲的女孩端著木盆走出來,盆里放滿了衣服。女孩衣著破舊,但長得清秀可愛,她就是李未央。李未央走到河邊洗衣服,幾個洗衣服的女孩嘲笑她,千金小姐還不如村姑。李未央想起小時候曾幻想回到京都,但幻想平添許多悲傷。她洗完衣服端起木盆站起來,回到家天色尚早。隨后被父親接回京都家中。
法院認為兩書在上述情節中,均塑造了“被棄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婦”“棄女的皇帝/丞相父親”等非常具體的人物;設計了“大門打開一個靈動秀美但衣衫襤褸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場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拋棄”“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時候幻想回家卻徒增痛苦”“洗衣回家被接回家”等具體的矛盾沖突;兩書均將上述情節置于開頭,從而引出蕭美兒/李未央的傳奇故事,且上述情節不屬于慣常情節。
責任承擔
法院最終作出以下認定,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復制、發行及網絡傳播;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65萬元:
原告所列《錦繡未央》116處語句、2處情節與原告作品中相應的語句、情節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主張成立;在原告作品已于2009年出版的情況下,被告在后創作的小說《錦繡未央》未經允許使用其具有獨創性語句及情節,并將該小說在“瀟湘書院”等網絡上傳播并集結出版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被告對此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本案原告只主張了著作財產權,沒有主張著作人身權,法院未支持其關于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判決寫道:
賠禮道歉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為了彌補權利人因人身權利,尤其是精神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原告在本案中僅主張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即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三項權利,未主張著作人身權,因此對其關于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余11個案子的原告都同時主張了著作人身權,即署名權,法院均判令被告賠禮道歉。
參考:2019年5月8日(2017)京0105民初932號
2、錦繡未央原著小說,錦繡未央與原著的關系
于是,快樂榜樣好奇的去找了原著,看到了大結局,原來是這樣的:
燦爛如星辰一般的黑眸,讓李未央看得怔住了,眼前仿佛又浮現出他在火海中執意不肯獨生的固執表情,眼前的人是她的元烈,是她一個人的,李未央的臉上慢慢地浮起如夏花般美麗的笑容,她定定地望著面前的元烈,緩緩地開口說道:“……好,那你就準備答應吧。”
她知道元烈的腿傷是裝的,但是……但是不要緊,這是重生后的第一次,她決定依從自己的心意,嫁給一個男人,嫁給只屬于她的元烈。
“你……你說什么?”元烈本來笑著的臉一下子呆住了,隨后,驚喜若狂地追問道:“未央,你再說一遍,你剛才說什么?是……是答應我的意思嗎?你真的準備嫁給我?我沒有聽錯吧?”
李未央微笑著點頭,道:“你沒有聽錯。”
“未央……”無法用語言來形容的喜悅瞬間充斥滿了元烈的四肢百骸,激烈跳動的心臟就要溢出他的胸膛。好一會兒他才反應過來,抱起李未央就原地轉起了圈圈,“太好了,未央,你是我的了——”
無需多解釋,被原著撒了一把狗娘。文中所說的“元烈”就是李未央的二弟李敏德。在原著大結局結尾處還有這樣的一句話:
李未央不禁笑起來,仰頭看了一眼天色,提醒道:“聽說云州的蛋黃酥餅很好吃。”
元烈攬著她,輕一下重一下地啄吻她的唇上,手臂寸寸收緊,嘴角一勾,便是醉人的笑容:“那就請一年。”
難怪快樂榜樣在追劇的總是有這樣的一副畫面總是閃現出來:
哈哈哈,終于知道了電視劇都是騙人的,改劇改的也稍微有點離譜了吧!對于希望李未央和李敏德能夠在一起的小伙伴到底有多少,看看下面調查表就知道啦:
被電視劇忽悠的好傷心吶,快樂榜樣最新出爐調查顯示,60%左右的小伙伴是希望李未央和李敏德在一起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希望唐嫣和羅晉童鞋在一起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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