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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號是什么意思:《民法典》最后兩條中的頓號用錯了嗎
2、冒號是什么意思,冒號的意思是什么
1、冒號是什么意思:《民法典》最后兩條中的頓號用錯了嗎
來源/法律思維與法律寫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后兩條中的頓號應該刪除嗎?不!
引子
民法典剛剛頒布,有認真的律師提出了對于標點符號使用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最后兩條中的13處頓號應當刪除。原因是《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2011)4.5.3.5規定, 標有引號的并列成分之間、標有書名號的并列成分之間通常不用頓號。如該規定例舉:“日”“月”構成“明”字。《紅樓夢》《三國演義》《西游記》《水滸傳》,是我國長篇小說的四大名著。
民法典最后兩條分別是: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上述頓號是否應該保留?標點符號是很小的事兒,但是正因為對小事兒認真更突顯法律人的嚴謹。民法典這樣萬眾矚目的立法,關于這處頓號的用法,肯定是經過考慮的。那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誤會,以及到底為什么要這樣用?我從客觀的規則適用以及文字工作經驗角度來進行分析,以探求這個細節的緣由,并順便談談法律寫作中標點符號的用法。
既是法律寫作,當然要堅持以法律思維來發表意見,也必然要以法律思維來看待這件小事兒。即立法中的標點如何使用,這是個規則適用的問題。
目前來看,關于標點符號使用有兩個依據,一是上述《標點符號使用法》(GB/T 15834—2011),一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印送〈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的函》(法工委發〔2009〕62號)。
首先看這兩個文件的性質的效力。《標點符號使用法》是一個國家標準,根據《標準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匯》(GB/T20000.1-2002)的規定,標準是指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標準有不同的分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等。《標點符號使用法》便是一個推薦性的國家標準(T是tuijian的首字母縮寫)。按照一般情況我們應該使用國家標準,那么為什么民法典關于頓號的這處沒有使用呢?
且看另一個規定,即上述的《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從函件文號及正文中提到的“經報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來看,這是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該文件在第一部分“一、法律結構規范……4.法律適用關系條款”中規定了“新法頒布后,涉及相關法律有關規定的適用問題時,一般采用具體列舉的方式;難以全部列舉的,在具體列舉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在第二部分“二、法律條文表述規范……12.標點符號的使用”中規定了“12.2一個句子內部有多個并列詞語的,各個詞語之間用頓號,用“和”或者“以及”連接最后兩個并列詞語。”
這兩個文件一個是推薦性國家標準,一個是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當規定發生沖突時,適用有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更合法合理。因此,民法典最后兩條的標點符號使用無疑是正確的。
其次,看我們日常的法律寫作。我們法律類出版物中標點使用是依照《標點符號使用法》國家標準的,因為在出版物編校質量檢查中,標點符號使用正誤的判定依據是國標。實踐中,傳統的并列成分間加頓號的使用的是普遍現象,現在法律圈越來越多的人知道了書名號和引號并列時省略頓號的用法,很大程度上也是法律類編輯普及的結果。
另外,《民法典》最后兩條并列成分之間是有頓號的,而個別法律應該是依照國標的,例如《民法總則》最后一條就是沒有使用頓號的,如果查詢會發現,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文件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大多數是有加頓號的,但也有少數是沒有加的。
為什么會出現這些齟齬?我個人認為,當時2011版國標的制定在涉及頓號的用法是不夠科學的。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的共同效益為目的。
2011年版的國標在起草時,法工委的《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是個業已存在的有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例句中明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這樣的字樣。并且人們日常寫作的習慣普遍是用頓號分隔并列成分的——我們平時遇到的稿件基本都是采用頓號的原來用法,就可見一斑。
但令人好奇的是,2011版標點符號國標涉及頓號當時為什么那么修訂——根據有無加入其他成分規定了兩種較為復雜的用法。
出于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效力,廣大的報紙、雜志、出版單位的文字處理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國標的。但是在頓號使用這個問題上,由前述原因,一般法律以及國務院文件也是采用了“推薦”性的效力,不依照頓號的部分規定的。
既然民法典這樣關涉國計民生的重要性法律中保留了頓號,并引發了討論,倒是一個統一的好時機。將頓號的用法統一到并列成分之間加頓號,不因有引號、書名號而另有規則,其實是最好的選擇。
國標是推薦性的,目的是“最佳秩序”,而在頓號的使用上不機械地適用依國標才得以實現國標追求的“最佳秩序”,當然應該選擇不適用。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因為頓號的原因否棄國標的全部,頓號的部分用法或許是2011版國標制定的小瑕疵,完全可以通過以上規則效力等解釋來技術性解決,除此之外的標點符號用法對于明確標點符號使用規則和方法有很強的指導作用,要遵循該國標規定,以求“最佳秩序”。這可能才是“推薦性標準”的張力吧。
說完頓號的使用,接下來順便聊聊法律寫作中的標點符號使用,依據當然是上述的《標點符號使用法》(GB/T 15834—2011)。
法律寫作的文風一般是理性、嚴謹之風,沒有很強的感情色彩,所以在標點符號的使用上,主要有逗號、句號、分號、頓號、引號、冒號、括號、書名號等八種,學術譯著中還常見個下腳點。基本很少見嘆號、問號等具有強烈感情色彩的符號。
(一)逗號
逗號表示句子或語段內部的一般性停頓。逗號的使用一般人都比較熟悉,因為逗號是最常用的符號,用途最廣泛,用法最靈活,也最難掌握。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逗號要有足夠的警惕,逗號點在不同的位置會發生不同的意思。
例如有個憲法史上傳為美談的關于逗號的故事。
2004年經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最后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關規定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在審議時原表述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點在“并給予補償”前面的一個逗號引起了有些代表的疑慮。有代表提出,以上兩處規定中的“依照法律規定”,是只規范征收、征用行為,還是也規范補償行為,應予明確。
大會主席團經研究認為,憲法修正案草案上述兩處規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規定”既規范征收、征用行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體和程序,也規范補償行為,包括補償的項目和標準。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義,建議在最終的定稿中將上述兩處規定中“并給予補償”前面的逗號刪去。
刪除一個小小的逗號,徹底消除可能的歧義,體現了憲法的立法水平和嚴謹。
(二)句號
句號,表示一句話結束,使用比較廣泛。有的人習慣于“一逗到底”,在完整表達一句話后,仍然用逗號。這樣容易引起讀者對文章意思的誤解,甚至給人邏輯混亂的感覺。在一句話表達完畢后,應該使用句號以示結束。另外,在以下一些情況中,需要注意不用句號。
1.圖或表的短語式說明文字,中間可用逗號,但末尾不用句號。即使有時說明文字較長,前面的語段已出現句號,最后結尾處仍不用句號。
例如:
注:以上各項數據統計截至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律師人數統計以持有執業證書為口徑
附件:關于投票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有關事項的說明
2.文章標題的末尾通常不用句號,但有時根據需要可用問號、嘆號或省略號。
(三)分號
分號表示復句內部并列關系分句之間的停頓,以及非并列關系的多重復句中第一層分句之間的停頓。需要注意的是,分項列舉的各項有一項或多項已包含句號時,各項的末尾不能再用分號。
(四)頓號
頓號表示語段中并列詞語之間或某些序次語之后的停頓。除了一開始分析的頓號的用法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書名號中并列成分不用頓號,而是用空格,這在各部門聯合發文中比較常見。
還有在標題序號之后頓號的用法:一、(一)1.(1)這樣的標題層次是正確的,有人在(一)和1后面喜歡用頓號,是錯誤的。
(五)引號
引號表示語段中直接引用的內容或需要特別指出的成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法條原文引用時用引號,如果是法條意思的概括不用引號。
另外,獨立成段的引文如果只有一段,段首和段尾都用引號;不止一段時,每段開頭僅用前引號,只在最后一段末尾用后引號。
(六)冒號
冒號表示語段中提示下文或總結上文的停頓。需要注意的是一個句子內部一般不應套用冒號。在列舉式或條文式表述中,如不得不套用冒號時,宜另起段落來顯示各個層次。
例如: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七)括號
括號表示語段中的注釋內容、補充說明或其他特定意義的語句。
括號的主要形式是圓括號“( )”,其他形式還有方括號“[]”、六角括號“〔 〕”和方頭括號“【 】”等。
如: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公文發文字號中的發文年份用六角括號。示例:國發〔2011〕3 號文件,六角括號在國家標準《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和《標點符號用法》中都有明確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括號(特別是同一形式的括號)應盡量避免套用。必須套用括號時,宜采用不同的括號形式配合使用。一般來說,比較容易出現在小括號中再次使用小括號的錯誤。
(八)書名號
書名號標示語段中出現的各種作品的名稱。有書名號和單書名號兩種形式。法律寫作中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名稱是什么就在其兩端加書名號,不能以將文件名稱進行概括加書名號。
例如: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加書名號,而不能這樣寫《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但是如果做了注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則又是可以的了。
此外,有的文件文件名套文件名,這時也是要書名號和單書名號交叉來用。最外層的需要是書名號。
(九)下腳點
不帶括號的阿拉伯數字、拉丁字母或羅馬數字做序次語時,后面用下腳點(該符號屬于外文的標點符號)。例如:1.2.3. A.B.C.等。
以及當外國人名中有外文縮寫字母時,與中文譯名中間,應用下腳點,不宜用中文間隔號。如: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寫為E.博登海默。這是因為,這里的下腳點表示前面的大寫字母是縮寫,而間隔號則只表示關聯成分之間的分界。
結語
很小的時候,聽說過一則關于標點符號的故事。“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這樣的一個沒有標點的句子,在不同的地方加上標點,能表達出各種意思。寫這篇時好奇地考證了一下,出自清人趙恬養的《增訂解人頤新集》。
這個故事是標點符號重要性的極端例子了,在寫作中,標點似乎是件小事兒,但是又絕不是小事兒。
對于法律寫作來講,越是小事兒,越不能疏忽。這是法律嚴謹的題中之義。
2、冒號是什么意思,冒號的意思是什么
冒號是一種標點符號通常表示提示語后的停頓或表示提示下文或總括上文其中英文寫為“:”,中文寫為“:”分為中英文半角、全角冒號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冒號的意思是什么?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冒號的意思是什么
冒號是一種標點符號。通常表示提示語后的停頓或表示提示下文或總括上文。其中英文寫為“:”,中文寫為“:”。分為中英文半角、全角冒號。
用在稱呼語的后面,表示提起下文。如:“同志們:現在我們開會了。”在書信、公文中常常出現。有人時常忽略稱呼語后邊的這個冒號,容易將它寫為逗號。
用在“說”“想”“是”“證明”“宣布”“例如”“如下”等詞語的后邊,表示提示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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