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離婚戶口咋辦 我是北京人,如果娶一個外地的妻子,以后會有什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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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北京戶口,另一方滿足什么條件才可以把戶口遷到北京?
需要幾個條件。申請人為外省市無業人員或農業戶口,年滿45周歲;
結婚需滿10 年;
被投靠人是本市非農業戶口;
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相關解釋:
(1)第一條“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是最基本的條件;
(2)第二條是補充說明,其實是為結婚很晚或者再婚的人準備的;
(3)例如夫妻二人43歲再婚,要想辦夫妻投靠,只要滿足46歲5年,也就是說到了48歲就可以了。
夫妻投靠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凈身出戶怎么落戶口?
離婚后雙方的戶口就要分開,也就是每人一個戶口本。帶上戶口簿,去當地派出所戶籍處,工作人員會給你填一張戶口遷移證,然后把戶口從這個地方的戶籍檔案里注銷。帶著戶口遷移證去你要落戶的地方派出所戶籍處落戶,比如,提供工作單位的證明,可以將戶口遷回工作單位。
二、離婚戶口遷移手續、離婚后戶口遷移程序,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第一款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第一款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夫妻離婚孩子的戶口在女方,以后會有什么影響嗎?
沒有影響。孩子戶口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遷移。夫妻離婚后,孩子戶口在哪兒,可能就近選學有關。另外,如果父母有一方是北京或上海戶口,孩子的戶口可以根據規定再遷移。戶口不是死的,不是說跟了誰就不能動了。當然也不要因為戶口跟誰的問題再發生矛盾,一切都以對孩子怎樣有利怎樣來為妥。
我是北京人,如果娶一個外地的妻子,以后會有什么麻煩?
您這題目有些過時了吧?今兒都二十一世紀了,誰還在意媳婦兒是不是外地人?
過去戶口真是個大問題,啥全憑本和票,女方沒戶口,連副食啥的都沒有,的確是個頭疼事。我家有個叔叔,當年娶了個農村戶口的媳婦,人挺漂亮,就是上不了戶口,家里就吃叔叔一個人的定量包括副食,糧食。后來叔叔單位有個去山西的名額,能給女方上戶口,叔叔就義無反顧的離開北京,去了山西。直到他去世,也沒回來,他是無奈。
今天,時代變了。盡管還有戶口之說,但人們已不如過去那么太在意了,起碼吃喝不受影響。孩子上學,因為父親是北京人,加上有住房等,都不會因為媽媽是外地人而怎么樣。至于,若干年以后,按北京婚后十五年給辦戶口的政策,我想更沒人注重這個問題了吧?另外興許,到時戶口被身份證取消了呢!這只是個愿望,別噴我。
所以,不用太傷腦筋了,過好眼前的日子最重要。再說了,車到山前,必有路,你就放心的去娶你愛的外地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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