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前科案底消除制度,中國式刑事司法現代化下輕罪治理的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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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義
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北京師范大學“京師首席專家”
我國犯罪結構正在經歷重大變動,可概括為“總量持續遞增”“內部輕、重犯罪加速分化”的突出特征。有必要對犯罪進行更加精細的分類治理。對輕罪進行專門、特別的積極治理,是當前的首要任務。這既應當是基本的刑事法治經驗,也是基本的刑事訴訟規律與邏輯。不僅符合國際范圍內的一般訴訟趨勢,更是中國式刑事司法現代化的突出課題。應當抓好中國式輕罪治理現代化的制度保障,包括堅持黨的領導保障輕罪治理的正確方向、以人民為中心奠基輕罪治理的價值原點、樹立科學的輕罪治理理念、全面把握實體與程序的協同關系、善用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現階段,應優化中國式輕罪治理現代化的程序供給路徑,包括關于輕罪的劃分標準、推動建構和完善刑事協商制度及程序、完善程序出罪機制、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輕罪案件的證明標準等。
本文首發于《中國法律評論》2023年第4期策略欄目(第191-201頁),原文14000余字,為閱讀方便,腳注從略。如需引用,可參閱原文。購刊請戳這里。
本文由中國政法大學孫道萃副教授協助完成修訂工作,特此感謝。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研究”(20ZDA03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目次
一、我國刑事犯罪生態的變化與輕罪治理的時代挑戰
(一)犯罪結構與積極的輕罪治理
(二)中國式輕罪治理的現代化任務
二、從中國式刑事司法現代化審視我國輕罪治理的規律問題
(一)積極回應世界范圍內輕罪治理的變化趨勢
(二)不斷契合人類歷史上訴訟模式的轉型與發展態勢
(三)充分立足中國式刑事司法現代化的一般規律
三、中國式輕罪治理現代化的制度保障
(一)樹立科學的輕罪治理理念
(二)全面把握實體與程序的協同關系
(三)善用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四、當前中國式輕罪治理現代化的程序供給路徑
(一)關于輕罪的劃分標準
(二)推動刑事協商制度和程序的建構和完善
(三)完善程序出罪機制
(四)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
(五)輕罪案件的證明標準
我國刑事犯罪生態的變化與輕罪治理的時代挑戰
犯罪結構的重大變動,意味著刑事治理犯罪機制及其規律迎來新的變化,重罪“一家獨大”以及相應的治理機制不再必然奏效。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了輕罪時代。針對輕罪的積極治理,既必要,也迫切,這也是犯罪治理的重中之重。
(一)犯罪結構與積極的輕罪治理
近二十年來,刑事案件總量不斷增加,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刑事犯罪從1999年82.4萬人增加到2019年220萬人;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醉駕、侵犯知識產權、破壞環境資源等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占比從54.4%上升至83.2%。據此可見,在我國刑事案件總量不斷遞增之際,重罪案件占比穩步下降,輕微犯罪案件的占比快速提升。這就是我國當前犯罪結構的總體特征,可概括為“總量持續遞增”“內部輕、重犯罪加速分化”的突出特征。
而且,我國犯罪結構正在經歷的重大變動仍在持續中。在數據上:
(1)《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22年)指出,全年批準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訴1748962人,同比分別上升12.7%和11.2%。與2020年相比,起訴涉黑涉惡犯罪下降70.5%,殺人、搶劫、綁架犯罪下降6.6%,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犯罪下降20.9%,毒品犯罪下降18%。《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23年)指出,依法懲治促社會秩序持續向好,2022年受理審查起訴殺人、放火、爆炸、綁架、搶劫、盜竊犯罪為近二十年來最低,人民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安全感。從嚴懲治、有效遏制嚴重暴力犯罪和涉槍涉爆、毒品犯罪,起訴81.4萬人,比前五年下降31.7%。《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23年)也指出,2018年至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各類案件1733.6萬件,比前五年上升40%。
(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2年)指出,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25.6萬件,判處罪犯171.5萬人。八類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續處于低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穩步下降,我國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3年)指出,五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590.6萬件,判處罪犯776.1萬人。其中,刑事犯罪案件、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總體呈持續下降態勢,人民群眾安全感顯著增強。同時,信息網絡犯罪等主要的輕微犯罪案件數量仍持續增加。
上述數據進一步凸顯了我國犯罪結構仍在經歷縱深維度的重大調整。“總量持續遞增”“內部輕、重犯罪加速分化”的總體特征不變。這就撬動了過往的重罪及治理“一家獨大”局面。輕罪治理的迫切性、必要性與重大性、復雜性等問題隨之出現。可以概括為輕罪案件的總量與占比不斷攀升、治理供需失衡等問題。相應地,已有針對重罪體系的相關治理經驗與理念,也不再必然合理有效。
隨著我國犯罪結構出現重大變化,犯罪分層的理論意義與司法價值更加凸顯。概言之,有必要對犯罪進行更加精細化的分類,實施分類治理,精準施策,不能“一刀切”,籠統地加以治理。而且,對犯罪進行分類,并區分治理。既是最基本的刑事法治經驗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刑事訴訟規則之一。其中,對輕罪進行專門、特別的治理,并與重罪的治理加以區分,是當前的首要任務。
(二)中國式輕罪治理的現代化任務
黨和國家針對日益重要的輕罪治理問題,已經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文件,啟動了系列刑事司法改革以及立法修正等。這不僅極大地改變了輕罪治理的供需失衡現象,也顯著提高了輕罪治理的科學性與有效性。而且,理論上針對輕罪治理問題,也展開了積極和多元的討論。在一些重要問題上達成了積極的共識,如輕罪治理與重罪治理加以區分、重視實體與程序上的差異與配合,以及嚴密法網以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等。
當然,針對輕罪治理的理論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輕罪的區分標準以及范圍不明確、輕罪立法的合法性存疑以及輕罪治理的配套不到位等問題仍比較突出。這些都會阻礙積極、科學治理新時代的輕罪問題。
長期看,我國犯罪態勢、犯罪結構是變動的。刑事法如何根據最新的犯罪治理需求,與時俱進地積極供給應對之策,是擺在當前的重要任務。特別是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從現在起,中國共產黨的中心任務就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式現代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既有各國現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國情的中國特色。
在輕罪治理問題上,也應秉持上述精神,應當回歸到中國特色刑事法治體系上,以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實施為關照,以刑事治理能力與體系建設為抓手,充分尊重中國式刑事法治發展與完善的規律、定力,破解輕罪治理的“疑難雜癥”,才能在輕罪治理問題上做到“對癥下藥”,真正做到以人民為中心、司法為民,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
在輕罪的程序治理上,應當立足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的原理與機理,充分尊重中國特色刑事訴訟規律、邏輯以及現代化要求,重整司法資源投放、機制建設等,不斷優化輕罪治理的程序面向,優化輕罪治理的刑事法治體系。
從中國式刑事司法現代化審視我國輕罪治理的規律問題
我國犯罪態勢、犯罪結構的變化,導致刑事司法體系如何根據最新的犯罪治理需求,與時俱進地積極供給應對之策,成為擺在當前的重要任務。特別是在刑事司法現代化的進程中,輕罪治理的現代化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課題。如何從刑事司法現代化及一般規律的視角,全面厘清并準確看待輕罪治理的相關前提性問題,并做好做優輕罪治理的觀念建設、理念轉變等問題,是尤為關鍵的基礎性議題。
(一)積極回應世界范圍內輕罪治理的變化趨勢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刑事司法領域呈現相互對立的發展趨勢: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刑事案件數量激增,有組織犯罪、洗錢和其他重大復雜案件凸顯,全世界的刑事司法系統都不堪重負。但是,另一方面,在公正審判和權利保障的推動下,刑事訴訟逐漸發展成為一項精細且復雜的制度,訴訟流程拉長,耗費更多司法資源。
為了緩解這一矛盾,以美國辯訴交易為代表的協商性司法機制在全世界流行起來。2017年,國際組織“公正審判”在《消失的審判》這份報告中提到,全球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鼓勵嫌疑人認罪并放棄全面接受審判的權利,這些法律制度正逐步取代傳統意義上的審判。在該組織調研的九十多個國家中,1990年之前,只有19個國家以“放棄審判”(Trial Waiver)的方式建立起了正式的刑事協商制度。而到了2015年,這一數量已經增加到66個。從適用的比例來看,根據美國司法部2022年3月發布的最新統計數據,2020年美國共有71126名被告人被訴至法院,在92.6%的有罪判決中,有90.9%的被告人進行了認罪答辯,只有1.7%的案件經過了法官或者陪審團的審判程序。
由上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圍內,犯罪在增加,刑事處理程序在簡化,普遍采取辯訴交易和刑事協商等制度,從而優化犯罪治理的結構與手段。當前,我國輕罪案件占比持續攀升,帶來了全新的治理問題。完全按照針對重罪所涉及的普通訴訟程序及其配套措施進行處理,既不對稱,也有損效率,最終不利于實現公正。為此,必須單獨建立健全輕罪治理體系,重塑刑事訴訟程序的應當等。
(二)不斷契合人類歷史上訴訟模式的轉型與發展態勢
就人類歷史的司法規律而言,啟動刑事訴訟模式的適時轉型,也有其必然性。人類歷史上的訴訟模式有三種類型,一是封建專制時期的壓制型訴訟;二是產業革命以后西方世界出現的權利型訴訟;三是近現代社會出現的協商型訴訟。此三種類型的遞進已經成為人類訴訟歷史發展不可抗拒的規律。
二次世界大戰后,先期工業化國家都遇到了犯罪持續高漲的問題。為了解決司法資源有限性與司法需求不斷增加之間的制度性矛盾,就必須重新科學配置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實現訴訟經濟。其中,不少國家都不同程度借鑒了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通過簡化法院審理程序、縮減審判權裁量空間等方式,對被追訴人認罪案件或者控辯協商案件作快速處理。在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主導著90%以上案件的協商,并“擁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實質性權力”。
當今,我國刑事訴訟也出現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這一問題與國際社會所遭遇的情況比較相似。毋須贅言的是,雖然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都應當做優訴訟分流,做好簡化審判程序,對輕罪適用控辯雙方協商程序。這不僅符合人類訴訟歷史的發展規律,而且也正當其時,更是我國刑事司法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其中,充分用好輕罪治理體系,以輕罪治理為基本抓手,是程序分流的重要平臺。
(三)充分立足中國式刑事司法現代化的一般規律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走中國式現代化道路。對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言,亦是如此。當前,輕罪不僅體量大、問題多,也直接決定了犯罪治理的基本面效果。因此,科學的輕罪治理已然是中國式刑事司法現代化的重要改革議題之一。
中國式司法現代化的含義,必須堅持三條:一是司法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二是司法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即司法為民;三是要堅持中國五千年來優秀的司法文化傳統和理念,如“慎刑”思想、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等。尤其是一定要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完善等結合起來,在司法上形成穩定的輕罪治理運行機制。
堅持刑事司法現代化,不能違背司法規律。關于我國刑事訴訟規律或者定力的一般認識,可以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產生和三次大的修改予以窺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制定與通過了《刑事訴訟法》。按照彭真同志的總結,就是要撥亂反正,有法可依。1996年第一次大修,確立了“無罪推定”規則,采用疑罪從無的處理方法;2012年的第二次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2018年的第三次修正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協商機制。刑事訴訟法從產生到三次修訂,其基本定力就是“科學、民主、文明”的發展道路,這一發展道路也是改革開放的成果。
新時代,以司法現代化的標準,就是要堅持中國式(或曰中國特色)的前提,繼續解放思想。用更高的標準和要求,沿著科學、民主、文明的道路走下去。對輕罪治理的司法規律必須堅持。例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這兩項重大改革必須進行到底;再如,訴源治理,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一定要實現;還有按照人類訴訟歷史發展的規律,訴訟模式的適時轉型。
此外,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制度的完善,乃至偵查訊問律師到場權、沉默權等,都要逐步加以改革和實現。這些隸屬于我國刑事司法現代化的特定內容、標準等,也要適時地進行改革與完善。經此,不僅進一步夯實了中國式刑事訴訟的一般發展規律與定力,也為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的輕罪治理提供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中國式輕罪治理現代化的制度保障
從程序角度看,為了與輕罪治理的需求保持同頻共振,必須立足我國刑事訴訟發展與完善的基本規律與經驗,以此錨定輕罪治理的科學站位,積極構建輕罪治理的刑事法治機制以及程序配套等。
(一)樹立科學的輕罪治理理念
雖然輕罪治理具有緩解輕罪數量過多與司法資源有限之間的供需矛盾等優勢,卻也存在負面問題。在美國,就出現了入罪門檻過低、程序任意性過度,以及罪刑不均等突出問題。因此,要科學設計輕罪治理的原理、機理及機制。
在過去,長時間以重罪為治理對象,以及不區分重罪和輕罪的“無差別”治理,形成了重罪治理一家獨大、重罪治理的單一模式、輕微犯罪治理不獨立等問題。刑事司法實踐中輕罪居多已成常態。輕罪案件辦理質效,直接影響社會治理成效。迫切需要轉變以重罪為主的司法理念,并對輕罪案件采取差別化治理方式。實踐也已經顯示,不區分重罪、輕罪,在犯罪治理上,簡單的“一刀切”,其效果不好。違背了區別對待,不是類型化治理。不僅與輕罪在犯罪結構中的地位、占比不相符,也違背了區別對待原則。
在域外,犯罪分層理論及其立法早已成為共識,也較早就出現了輕罪治理問題,并積累了一些有益的治理經驗,如實體上明確區分重罪與輕罪、程序上為輕罪設計特別的快速程序等。
相比之下,我國輕罪治理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我國刑法采取了“立法定性+立法定量”的模式,犯罪門檻相比是偏高的。因此,輕罪體系在罪行的跨度上比較大,目前還包括微罪部分。又如,在犯罪分層的標準上,由于刑法理論體系、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差異,我國主要是以法定刑為標準。在操作性、識別度上有著明顯的優勢,卻在理論根據與建設方面存在不足,不足以回答立法的正當性與劃分的合理性等。這些客觀存在的差異,既導致輕罪治理在供需兩端不盡相同,也會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與經驗。如果不認真對待,片面地借鑒和移植,會造成治理對象的錯位、治理方式的排斥、治理體系不能凸顯中國實際等問題。
輕罪治理作為全新的時代課題,既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一部分,是中國式刑事法治建設的一部分,更是中國式刑事訴訟發展的重要內容。當前,輕罪治理所暴露出的系列不足和問題,雖可以歸結為立法的不充分、司法配套的不及時、理論研究的不深入等,不過,最根本的問題在于,沒有立足中國犯罪現狀與趨勢,以及輕罪治理的實際與需求。為了與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使命、本質特征以及重大原則保持一致,在輕罪治理上,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保障輕罪治理走向正確的軌道;還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奠定輕罪治理的價值目標與歸宿。這是輕罪治理走向科學化、法治化的根本保障。
1.堅持黨的領導保障輕罪治理的正確方向
刑事法治實踐反復證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是中國刑法現代化的根本遵循。既是中國刑法學永葆自主自立的根基,也與世界各國刑法共同組成了多樣性的刑事法治生態。在輕罪治理問題上,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原則不動搖。堅持黨的領導,能夠很好地解決了路線、立場以及方針等前提性、本源性問題。具體地,在輕罪治理上,必須立足我國犯罪實際與趨勢,以黨的執政方針、政策等為基準,錨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安排,促使輕罪治理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保持一致。例如,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引下,對日益擴大的輕罪問題,加以積極治理。
2.以人民為中心奠基輕罪治理的價值原點
積極的輕罪治理,不只是為了打擊輕微犯罪,從國家治理上看,更是為了控制輕微犯罪的滋生與蔓延,保障國家總體安全,從而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從這點看,積極的輕罪治理,是將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價值原點與歸宿的。易言之,輕罪治理的效果好與壞,最好的檢驗標準是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以及安全感。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價值原點,也具有修正輕罪治理策略與措施的正向意義。例如,高空拋物行為的入刑、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入刑,進一步反映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導向。在實踐中,也很好地保障了“頭頂上的安全”與公共交通安全。
不過,在一些輕罪治理上,出現了附隨的行政處罰及其后果,可能重于刑罰處罰本身,導致了刑事制裁力度的外溢,甚至制造了社會對立面。這在“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體現得較為明顯。盡管醉駕入刑深得人心,維護了公共安全。然而,在程序配套與出罪問題上,存在一些短板與脫節之處,不僅削弱了立法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也降低了治理的精準性。
在輕罪治理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既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積極治理輕罪的有效性之保障。以此為原點,在輕罪治理上,需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與新期待。例如,對于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協商,為了提高量刑的可預測性以及從寬處罰的可預期性,可以探索人工智能輔助量刑,確保量刑標準的統一、規范以及量刑建議的合法、正當,真正兼顧好效率與公正。又如,針對刑事辯護不足的問題,仍需要繼續強化刑事案件全覆蓋試點工作。特別是對于輕罪案件,要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刑事辯護權利,以更高效的方式實現看得見的公正。
(二)全面把握實體與程序的協同關系
治理好輕罪問題,是刑事法治體系的共同任務。其中,既需要刑法在實體上的全方位供給,也需要刑事訴訟在程序上的支撐與策應。二者缺一不可。
總體看,在重罪的治理上,實體與程序的協同機制已經比較成熟和穩定,如活性的犯罪化立法以及續接而上的刑事訴訟法修正等。這些既有經驗具有一定的參照性。回顧重罪的治理,在處理實體和程序的關系上,存在偏重實體而弱化程序或者實體優于程序的固化邏輯、立法超前而程序配套有所滯后等問題。在輕罪治理上,應當予以糾正,建立健全動態、均衡、開放的協同機制。
具體而言:
(1)實體立法與程序立法的同步化。輕罪立法是輕罪治理的前端方式。適度的活性立法,可以擴充規范供給,從而為積極的輕罪治理提供合法根據。當前,輕罪立法側重于實體法一端,以新近刑法修正案增設輕罪為標志。但是,輕罪立法應當是廣義的,也包括程序維度。在程序上,輕罪立法主要是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入法,就是程序性的輕罪立法。
(2)程序供給不止于配套,而應主動建構。在輕罪立法上,實體立法不必然在前,程序立法也不必然在后。這一時間順序邏輯是不成立的。應當根據特定的輕罪立法及其治理需要,適當積極主動啟動程序立法。當前,理論上率先對企業刑事合規試點的程序立法討論,就很好地顯示了程序性的輕罪立法置于前端是可行的,也會驅動刑法立法的及時跟進。
(3)釋放程序治理機制的內推力與反制性。在觀念上,要破除實體優先、程序滯后的實踐邏輯,打破實體優于程序、程序是實體的附屬等錯誤看法。相反地,程序具有反哺實體的內推力,可以反制實體。例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入法后,進一步暴露了刑法立法的滯后,也暴露出刑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體認不足。
(三)善用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相比于重罪,輕罪(含微罪)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一是罪行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相對偏輕,對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相對輕微。二是輕罪一般不主要、直接指向重大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加害與被害之間的對立性相對較弱,對社會的破壞性相對較低。三是輕罪犯罪所涉范圍、對象等更為廣泛,在犯罪總量的占比非常高、且不斷攀升,治理需求大。四是輕罪多為法定犯,刑事違法性具有明顯的變動性,受國家政策與法律的影響更大,罪與非罪、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會更加開放和多元。五是特別是微罪,僅限于最輕微的危害行為或危險行為,多表現為行為犯、抽象或者具體危險犯以及情節犯等,也處在行政違法、民事違約之間的邊緣地帶,作為犯罪處理應當特別慎重。
與重罪時代的治理政策相比,“嚴打”等刑事政策不足取。而且,新的犯罪結構以及犯罪治理需求等,也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踐提出了新要求。總體看,基于犯罪治理的差異化規律,輕罪治理應該徹底擯棄嚴打重刑思維,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統籌下突出以寬為主,刑罰應整體趨輕。進言之,對于占比很高的輕微犯罪,在適用寬嚴相濟時,區別對待的特定或者優先傾向,應當是優先考慮“寬緩”。該寬則寬,修復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減少社會對立面等。
實際上,并非所有的輕罪案件,都一律要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并作出有罪判決。應倡導恢復性司法,注重調解,堅持少捕慎訴慎押,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減少羈押,促進社會和諧。但是,在把握刑事處罰的尺度與邊界時,應當從嚴把握。在輕罪時代,輕罪的體量已經非常龐大,且仍在增量。減少輕罪的發生,應當作為輕罪治理的終極目標。輕罪治理不應以出現越來越多的輕罪作為代價。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理念,絕不等于只講從寬不講從嚴,更不是放縱犯罪。應當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全面準確把握寬與嚴的辯證關系,堅持區分情形、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具體案件的危害程度、犯罪情節和社會公眾的心理感受,依法當寬則寬、該嚴則嚴。
當前中國式輕罪治理現代化的程序供給路徑
對于輕罪治理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實事求是地講,理論上起步較晚。即使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到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也不滿十年的時間。因此,從理論到實踐,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很多。其中,在程序供給上,可以圍繞主要的“工具箱”清單,不斷優化和完善。
(一)關于輕罪的劃分標準
鑒于我國尚無犯罪分層的直接立法規定,因而,理論界對于如何界分重罪、輕罪提出了很多方案。
當前,實踐中通常以檢察建議刑或法院宣告刑為標準進行區分。以往的司法統計均以宣告刑的五年有期徒刑作為重刑、輕刑案件的分界。近年來,隨著犯罪治理形勢的好轉,犯罪整體趨輕,以宣告刑的三年有期徒刑作為新標準得到了更多的肯定。就檢察辦案的角度而言,輕罪案件包含提出量刑建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這實際上就突破了法定刑三年對于犯罪類型的硬約束,使得輕罪治理可以延伸到幾乎所有的犯罪類型。這一改變在輕罪時代會更加契合當前我國犯罪治理的實際狀況與需要。
從理論的源頭看,準確劃分重罪與輕罪是犯罪分層的重大問題,也是實現差異化治理的前提。如何設定輕罪的范圍以及劃定輕罪體系的邊界,是實現精準治理的重要基礎。在輕罪時代,立法的活性化有增無減,犯罪化仍是主要的立法形式。在此情況下,輕罪治理應當因勢而變,與時俱進,以有效應對新時代犯罪治理的各種挑戰。在輕罪的分類標準上,也要審時度勢,根據犯罪情況,適時提高上限,壓縮重罪的范圍。只有適度“肥大化”的輕罪體系,才能撐起獨立的輕罪治理結構,才能真正實現差異化的治理效果,并滿足膨脹的治理需要。
(二)推動刑事協商制度和程序的建構和完善
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入法后,在輕罪案件的內部結構中,認罪認罰案件占據了絕大多數。在一定程度上,認罪認罰案件是輕罪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充分解決好認罪認罰案件的程序治理問題,也實際上就是做好了輕罪治理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公布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2019年〕13號第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這一規定從立法層面開啟了“刑事協商”制度的適用和研究。當然,關于刑事協商的萌生,在我國的刑事和解做法中早有體現。
當前,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實施上,量刑協商是關鍵。既有別于不認罪認罰案件,也直接觸發了刑事協商機制的轉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是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基礎上借鑒、吸收了當事人主義訴訟因素形成的,保留了許多職權主義特征,也吸收了不少當事人主義的因素,帶有明顯的混合色彩。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庭審方式進行了改革,強化了控辯雙方的對抗作用。2018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又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值班律師制度等。從刑事訴訟法立法演進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定罪量刑權以及訴訟的模式,已經從強職權主義走向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相融合的訴訟模式,尤其是辯護律師的主體地位、權利和參與的程序在不斷完善。
通過建立協商式刑事訴訟模式及其程序等,可以對大量的輕罪案件進行程序簡化處理,啟動快速審理模式,加速程序的流轉,更好地實現效率與公平。
關于建構我國完善的刑事協商制度,尚有許多基礎問題亟須研究解決。主要包括:
(1)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協商制度與美國辯訴交易以及大陸法系的刑事協商制度之間的區別。(2)參與刑事協商制度和程序的主體,以及被害人是否可以參與、參與主體之間的平等關系及其保障。(3)刑事協商的內容是否只是量刑協商,還是實體、程序、量刑的全面協商。如果涉及實體上的定罪協商,則必然涉及立法修改以及理論創新。(4)刑事協商案件證據的證明標準。(5)可否通過立法設置獨立的刑事協商制度,尤其是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可否設獨立的訴訟程序。(6)在協商機制內,刑事辯護制度的定位和作用,以及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等。解決好上述問題,才能構建科學的刑事協商制度,并為程序上的立法配套等奠定基礎,進而,也會對更好地推動輕罪治理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完善程序出罪機制
在一定程度上,輕罪治理被簡化為輕罪立法,而且輕罪立法主要以犯罪化為內容,這就形成了積極治理輕罪往往是犯罪化的結果樣態。但是,科學的輕罪治理體系,應當同時包括入罪功能和出罪功能。其中,建立健全輕罪的程序出罪機制尤為重要。它不僅是輕罪治理體系科學性之表現,也是刑事法治體系的內在要求。沒有出罪機制作為保障與監督機制,積極的輕罪治理容易走向極端。
在輕罪的程序出罪上,尚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重罪的程序出罪機制相對比較成熟,但并不能直接、完全用于輕罪問題。二是重罪的程序出罪機制運行效果仍不充分,即使作為輕罪在程序上出罪的參照,也可能打折扣。三是輕罪與重罪的分類治理是基本規律,有必要建立相對特定的程序出罪機制及其規則。
針對輕罪體系,在建立和完善特定的程序出罪機制上,應側重以下幾點:
(1)善于用好不起訴制度。實踐中,不起訴權的適用狀況并不理想,不起訴權應有的價值和功能未能充分發揮。這與傳統上對不起訴權的重視度不夠、考核指標設置不合理、程序機制不科學、適用標準不清晰、司法責任制等因素密切相關。在輕罪時代,不起訴權的裁量問題變得更加重要。它從源頭上決定了程序分流的幅度與數量等。適度擴大,有助于輕罪的分流處理。
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速裁程序等入法后,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的執行,我國裁量不起訴適用有了明顯的增加,也更多地適用于認罪認罰案件等輕罪案件。然而,我國裁量不起訴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為了進一步通過慎訴理念合理激活不起訴制度,必須擴張適用不起訴裁量權。具體地,以《刑法》第37條作為合理擴大裁量不起訴適用的刑法依據,引入公共利益考量作為裁量不起訴的權衡標準,對裁量不起訴條件中的“犯罪情節輕微”加以擴張解釋,滿足輕罪的罪輕性質。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立法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
(2)加快探索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全面推進企業刑事合規試點改革,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尤為亮點。這不僅為治理涉企犯罪提供了新的方式,平衡了治理犯罪與保障企業生產經營,也為涉企輕罪的出罪開辟了新的通道。而且,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積極推進相關立法工作,使其規范化、制度化。
在立法上,也已有比較成熟的立法建議。這有助于將政策性的出罪,變成立法確認的法定出罪情形。有觀點就指出,為了改變“以自然人為中心”的刑事訴訟程序格局,宜在《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一編中專章設立“單位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將“企業附條件不起訴”作為獨立于“認罪認罰從寬”的核心制度,并重點規定適用對象、條件設定等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在刑法的修改上,單位犯罪的立法構造及其歸責原則、事后合規能否作為單位刑事責任的特定基礎、單位與單位成員的刑事責任區分、增設單位緩刑制度等是重點問題。
(3)探索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不起訴制度中,附條件不起訴可以是未來新的增長點,它為不起訴權的裁量提供了新的實踐機制。對于輕罪治理而言,也可發揮特定的作用。在輕罪時代,對輕罪可探索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附條件”的意義在于兼顧治理犯罪和保障人權,妥善處理好公正與效率之間的關系。而且,對輕罪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也擴大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與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改革相互契合。
原則上,所有輕罪案件均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這樣既發揮了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也具有較為強大的制度活力。接下來,應當完善法定的適用條件,確立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監督考察項目以及目標,建立較為完善的教育矯治體系等配套措施,規范并健全特定程序及其規則等。
(四)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
我國在2012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確立了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制度,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訴訟程序。但是,這一制度的適用范圍比較有限,其主要是“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因此,該制度的現實效果并不理想。
當前,一些國家建立了體系化、切實可行、非常具體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也稱為前科消滅制度),旨在盡可能減少社會發展中的反對力量,給已經教育和改造好的輕罪罪犯以出路。有的國家甚至對重罪罪犯刑滿釋放一段時間后也實行前科消除,使其在人生道路上“輕裝前進”。這一做法對輕罪治理具有啟示意義。
鑒于此,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在犯罪記錄消除方面的成功經驗,建立我國犯罪記錄消除制度,降低犯罪記錄所施加的污名風險及其伴隨的不利效應,實現促進有犯罪記錄人員返歸社會、減少重新犯罪、彰顯寬容人道理念、構建和諧社會的效果。為此,應當技術性修改刑法,給輕罪罪犯提供重返社會的合法“出路”。
在構建我國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上,刑法可以考慮作出如下修改:
(1)在刑法總則內,統一規定犯罪記錄消除的條件、程序、效力等基本問題,增加專章“犯罪記錄消除”是比較合理的做法。(2)《刑法》第100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這與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完全相悖。為了前后條文規定的一致,可以修改為“犯罪記錄已經消滅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規定不報告的例外情形及其條件。(3)針對輕罪問題,可以規定,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實行犯罪記錄消除,包括過失犯罪以及故意犯罪等。但是,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犯罪人,現階段可以采取更嚴格的條件。此外,犯罪記錄消除應當以依法院職權啟動為原則、以罪犯申請為例外。
(五)輕罪案件的證明標準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2019〕13號)第3條詳細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即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根據這一規定,可視為輕罪案的證明標準仍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即法定的證明標準是不變的。
要言之,以《刑事訴訟法》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為前提和背景,當前我國在輕罪治理過程中,對證據的適用仍要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在證明標準不能改變的前提下,可考慮構建差異化的證明方法體系。普通程序的案件適用“嚴格證明”方法,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適當的證明”方法,速裁程序的案件適用“自由證明”方法,同時,也應按此順序,放寬對證據種類、證據調查程序和證據能力要求,以此提升輕罪案件的處理效率。中
2、輕罪前科案底消除制度,有案底的注意了
SONGWEI LAW FIRM
有案底有犯罪前科的春天馬上就要來了
最近有人大代表提議建立輕罪犯罪前科案底消滅制度,什么意思呢,就是犯輕罪的不留案底,不留前科,并且不會影響三代,一般指的是三年以下的案件。您支持嗎?
隨著有犯罪前科的人員會越來越多,僅2021起訴犯罪人員就達到171W人,其中不乏大比例的輕罪人員。有一句話這樣說,“一人坐牢,全家遭殃”,雖然些許夸張,而且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坐牢留有案底的,將直接影響直系3代人,你自己的子孫上大學是可以上的,但是對于政審要求比較高的就上不了了,比如軍校、警校。工作可找,但是公檢法和公務員都是過不了政審的,當兵更是不可能,聽到這里啊,那些把醉駕和大家斗毆都不當回事的人是不是該驚醒了,頌威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法律不是兒戲,要三思而后行,千萬不要讓自己的無知無畏害了家人。
在這里,頌威律師也給大家提幾點建議:
1、沒有任何渠道可以花錢消除前科記錄。
不少有前科人員都遇到過,在某些社交軟件里,會有不法分子主動添加好友,一番交談后,就是說有渠道消去前科記錄,但是需要收取高額費用,因此上當受騙的案例不再少數。實際上沒有任何渠道可以花錢消除前科記錄,頌威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千萬不要相信一些讓你發身份證先給你查,然后拍照給你收取費用的小伎倆,信了,你就上當了。
2、前科消滅制度啥時候出?
目前還不確定,但是呼聲很高,按照官方的說法是:成年人犯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抓緊研究或督促牽頭起草單位做好起草、研究論證工作。只能說,希望是有的,保持耐心保持呼吁,積極采取一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真實訴求。
3、呼吁前科消滅制度,有啥我們可以做的?
問這個問題的人也很多,說實話,唯一可以想到的就是寫信、發文、留言;具體起來,就是采取各類自媒體平臺合理合法的進行發聲,講述前科人員的生存困境和表達自己的心聲。
4、保持好心態,經營好自己的生活和家庭。
很多有了前科后,消沉低迷的不在少數,頌威律師表示理解,但是,我們不僅僅為自己活著,更要考慮自己家人和親友的感受。雖然出來后的日子依舊很難,甚至更難,但是只有收拾好自己的心情,再痛再苦都要打起精神往前走,只有我們自己才可能救贖自己。不必抱怨,也不必奢求他人的理解與包容,有些心理歷程,注定是要自己一個人走的, 誰也幫助不了。加油,經營好自己的生活和家庭,樂觀踏實腳踏實地,愿屏幕前的你我,都能依舊熱愛著生活。
河南頌威律師事務所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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